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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恋群体生存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02 浏览:4572 分享:
中国同性恋群体生存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标签:

中国同性恋群体生存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摘要】: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数量庞大,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禁忌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国民对同性恋群体存在误解甚至歧视现象。因此,笔者通过阐述中国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现状,分析成因,并

研究对策,以增进国民对同性恋群体的了解,并提高人们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和理解。
【关键词】:同性恋群体;中国;现状;对策
一、 引言
性取向的多元化以及在性取向上少数群族的存在是—种亘古以来就存在的社会现象。同性恋一词则是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

同性恋群体由来已久,很早被记载在历史上。
在生物自然和文化自然的共同作用下,早期同性恋是处于一种兴盛的状态。文明社会初期可以《旧约》时代的中东地区为代表,在那里美貌男子公开地在神庙中卖淫。尤其索多玛等城的居民,他们纵肆

男风过于无忌,竟敢于侮辱天使,结果受到了上帝的毁灭性打击。《旧约•创世纪》中上帝震怒道: “控告索多玛和哈摩辣的声音实在很大,他们的罪恶实在深重。”由索多玛而来的英文Sodomy,其含

义便是鸡奸。按此事含有不经情节,不可能实际发生,但与索多玛相类似的城市的存在则是可以肯定的。
先秦时期国君与宠臣之间的同性恋普遍存在,“以色幸者多矣”。大概估计,半数左右的君主有此爱好,著名的如卫灵公与弥子瑕、楚宣王与安陵君、魏王与龙阳君等。虽然君臣同性恋受到了一些指责

,但这与同性恋本身关系不大,主要是由于宠臣干政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而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君臣男风的普遍多发说明社会普通人群之中同性恋也是一种多发现象,只是因为先秦文献是以君主

为集中反映对象才造成了普通男风的反映较少。
21 世纪以来同性恋合法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首先在欧洲形成浪潮,并有向北美洲、澳洲甚至南部非洲和南美洲发展的趋势。到2009 年11 月为止,世界同性婚姻已合法化的国家有: 丹麦、挪威、瑞

典、冰岛、荷兰、西班牙、德国、芬兰、瑞士、葡萄牙、比利时、英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南非、新西兰、克罗地亚。
二、中国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现状
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历了一个罪行化-病理化到非刑事化- 非病理化的曲折进程。在西方国家,人们对同性恋这种亚文化现象,逐渐从不理解和歧视转变为理解和宽容。在中国(本文特指大

陆地区) ,随着近年来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同性恋群体也逐渐浮出水面。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教授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到5200万左右。

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禁忌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大多数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堪忧,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同性恋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探讨,提高人们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和

理解。
在现在的中国,同性恋虽然不是一个极其罕有的现象,但是在社会中,抱持着敌视、歧视同性恋的的心理态度的人群为数并不少。他们认为同性恋是变态、异类,而排斥与同性恋者正常的社会交往。他

们对于同性恋的歧视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1)认为同性恋是对社会伦理的破坏,是道德的沦丧;(2)认为同性恋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异性婚姻制度;(3)将同性恋患者等同于某些疾病传播

的原因;(4)认为同性恋者影响了社会中青少年的成长。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同性恋的社会境遇是处在中间偏上的位置,学界和
媒体已不再称之为性变态,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已提高。不过陌生与疏离依然处处可见,同性恋者还不能光明坦荡地展现自己的性取向。
三、中国同性恋者的成因分析
   同性恋是一种少数人的性取向,其历史与人类出现的历史一样长; 凡有人群的地方,同性恋的比例约占1% ~ 5%。同性恋有绝对同性恋与相对同性恋之分。绝对同性恋者是先天的,一般认为与他们

的基因有关。他们能与异性友好相处,并尊重异性,但唯独厌恶与异性上床。如果硬用异性婚姻强制他们上床,这相当于对他们强暴。同性恋也可由生活环境、社会风气诱导而成,如英国伊顿贵族公校

,全收男生,全部住校,在校生不少成了同性恋者,到十六七岁才回归社会,恢复正常。如果说绝对同性恋就是一种由基因决定的生理现象,相对同性恋就有心理的、社会文化的因素在起作用了。
(一)先天因素的影响
马格斯•希施菲尔德:德国性学奠基人。他是第一个从科学角度研究同性恋的人。希施菲尔德认为,同性恋是一种自然的性方式,产生的原因是一种天生的腺体分泌而导致,后天无法改变。他认为,这

既不是一种需要治疗的疾病,也不是一种应受惩罚的性变异行为。女子体内雄性激素的增加或减少,或男子体内雌性激素的增减,都可能导致所谓男子和女子的“中间阶段”,他称之为“第三性”。一

些科学家也曾将寻找同性恋的成因集中在血液中的荷尔蒙及性腺和尿液上。他们宣称,女同性恋者的睾丸素比女异性恋者高,而雌激素比之低。
(二)后天因素的影响
不少研究者力主后天因素对同性恋的影响,如童年受性虐待、或青春期受到性骚扰、或是因为从事卖淫、或是因为家长养育方式不当而造成性别角色混乱等心理和社会的因素,尤其强调最初的性经验与

性行为方式以及性别角色认同之间的关系。如此种种,均有其一定道理。另据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学生江秋雨等6 人合作完成的《大学生同性恋生存状况及校园友好环境调查报告》显示,

对于同性恋的成因分析上,大学生选择最多的是“感情挫折”,占44.1%;其次是“环境影响”,占28.8%。
弗洛伊德认为“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中某个阶段的抑制或停顿” 和“同性恋是一种人人会有的复杂的扩散性的体验。”。他认为在儿童期性心理发展时期是性取向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幼儿

对自己的异性生身亲长产生强烈的依恋之情,同时伴随着对同性生身亲长的敌对感情。当儿童抑制这种性本能情节,并对其同性生身亲长认同时,这一时期宣告结束。在此阶段,双亲对儿童的性本能既

不采取过分抑制,又不采取过分刺激的合理态度,儿童就会顺利通过这一阶段。弗洛伊德认为,幼年时期,家庭中父母对于孩子的性取向有重大的影响,懦弱的父亲,强悍的母亲,将会导致男童对自己

性别认同感的不足,这样的男性在童年时期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父亲形象,更“有利于性倒错的发展”。
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也曾经对同性恋形成的后天因素进行研究,发现最初的性经历极为重要,即青春期的遭遇和经历对人们形成自己的性别角色具有重大的影响。
四、我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立法保障
1、制定专门针对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单行法律,如《反歧视法》和《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同性恋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的歧视,《反歧视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在于破除人们对同

性恋者的歧视,通过对歧视者予以相应制裁来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权益,强调对同性恋者人格的尊重。而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据,一是因为同性恋者被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其二是因为同性恋

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是符合我国对少数群体的保护习惯的。如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本来也是作为普通公民,但为了保护他们作为少数特殊群体的权利,也制定了相应的单行法律。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

同性恋者的权利,很有必要单独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
2、修改刑法关于性犯罪的若干规定,以保障同性恋者的人身权。如前文所述,刑法规定的模糊使得针对同性恋者的性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司法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只能依据少量的司法解释与内部文

件,这就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单纯因为实施非法性行为者与受害者的性别相同就不能对实施非法性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这显然不符刑法基本原理,也使同性恋者人身权的保障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3、制定规范同性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基于中国国情,笔者认为这类法规范的制定应分两步走。
第一步,制定规范同性伴侣关系的法规。我们这里强调的是伴侣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在此模式下,由专门的登记机关(如民政部门)对有共同生活意愿的同性恋者予以登记,保护他们之间的合法权利不受

第三人的干涉和歧视。同时规定伙伴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伙伴关系的解除也须向法定部门(如法院)提出申请。这样就为以后制定同性婚姻法奠定了
良好的基础。
第二步,用婚姻法的形式确认同性关系。这是在人们对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群体的认识逐渐趋于理性,社会对同性恋群体有极大包容性的情况下采取的立法模式。人们对婚姻主要存有心理、情感、生理、

生活四个方面的需求,同性恋者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其与异性恋者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是许多合法权益的源泉,包括优惠税收、继承权和保险

资格,移民权和监护权,因他人疏忽导致伴侣死亡后的采取法律行为的权利,到医院探望的亲属优先权,殡葬决定权,等等。这是通过制定同性伴侣法规所不能比拟的。
(二)社会保障
1、广泛开展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陈旧观念,消除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加强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认知以及兼容心态。只有学会接受别人,学会理解和平等

对待少数特殊群体的存在,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和理解少数族群利益和需求,才能逐渐将包括同性恋者接受到整个社会生活大环境中,改变其被边缘化的现状。不少同性恋者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不是

没有合法地位的问题,而是社会观念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宽容。有的同性恋者甚至认为“现在不是社会怎样帮助我们,而是我们怎样帮助社会”。这说明同性恋群体迫切希望得到社会的理解和

包容。
2、政府和社会在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对因被歧视而产生心理障碍的同性恋者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有关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男同性恋者

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超过半数的人由于不被
理解,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通过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使他们学会在目前的困境中如何调整心态,规划人生。
3、建立同性恋群体自己的社团。结社自由具有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重要宪政价值。同性恋者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同样可以行使结社的权利,组建自己的社团。一方面,社团可以为同性恋者提供医学服务

和心理指导。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同性恋者从被动接受帮助转变为主动争权、维权。其一,同性恋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由社团出面同侵害方交涉。因为社团是个人的联合,个人做不了的事,社团或许

能因其人力、智慧、财富、影响上的优势而轻易实现。其二,同性恋群体可以通过社团实现政治参与,影响关系到自身权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通过民主

程序而制定出的法律也可能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同性恋社团作为其成员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向公共决策层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政府从同性恋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着想,对法律政策做出修正,从而从制度层

面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正当权益。
五、结语
笔者通过对同性恋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探讨,以达到提高人们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和理解的目的。同性恋者的形成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环境的因素。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保障和社会保障两个方面,构建

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 [M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11.
2、 张杰.同性恋的早期状态与自然观念的演变. [J]. 中国性科学,2011.3.
3、 谈大正.同性恋的历史及其伦理法律嬗变. [J].中国性科学,2011.4.
4、 陈亚亚.女同性恋者的婚姻和家庭给传统婚姻制度带来的挑战. [J].社会,2009•4
5、 苏碧洋.我们的爱不被祝福——关注大学女同性恋问题. [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
6、 (法)西蒙波伏娃.第二性. [M ].西苑出版社,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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