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观点对某些人来说具有争议性,而同性恋权利运\动受到的反对有来自于包括个人以及宗教与政治团体(传统上—但并非全然—是右派人士)。
在台湾通常会使用同志运动这个名词来代表同性恋权利运\动。它的好处是在于「同志」不一定指称同性恋,它也可以指称双性恋、跨性别,甚至其他如BDSM社群这类的性异议者(请比较酷儿条目)。於是同志运动就变得能够让所有性弱势者参与其中,并且结合各个弱势族群的资源而更为壮大。另外一个使用同志运\动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同性恋这个名词在台湾社会中长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会运动成员通常会避免这个名词的使用。
虽然同性恋权利运动内部有差异范围广大的想法与信念,难以概括归纳,不过通常大部分的成员相信:
无论一个人的性倾向为何都应该予以包容。
无论一个人的性倾向为何,都应当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价值。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种对同性恋的非理性恐惧与/或仇恨)
不单只是对同性恋,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危险的。
负面的描绘同性恋的形象(意即将同性恋视为一种罪恶或变态)是不恰当、受到误导、或甚至完全就是恶意的。
性倾向并非一种选择,意思就是说,同性恋与异性恋同样为无法改变的性倾向。
尝试改变性倾向如果不是危险的企图,那顶多也只是一种误导(请见走出埃及(Ex-gay movement)条目与补偿疗法(Reparative therapy)条目)。
一个人应该拥有表达其性认同而不须要害怕遭到报复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