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以5:4的票数,裁定同性婚姻在美国的所有50个州合法。这代表着,在一个个州的同性恋婚姻禁令相继被公民运动冲破之后,同性恋伴侣终于可以在全美沐浴在阳光之下。法院裁决公布后,同性恋聚集到纽约市的“石墙”酒吧相互拥抱,欢喜庆祝。
不理解同性恋的人,往往以为同性恋者的公开游行或庆祝,只不过是在想展现他们与众不同的姿态和个性,甚至是某种反主流、反社会倾向。但事实是,同性恋者的庆祝源于发自内心的愉快。经常为人们所忽视的是,同性恋者并不只是要求得到精神层面的尊重和承认,他们更是要追求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不被政府或他人打扰,以及与婚姻相伴随的经济权利得到保障。不允许同性恋者结婚,不仅在象征意义上贬低了他们的地位,而且实质性地影响到了他们的物质利益,这是理解同性恋者追求平等婚姻权的关键。“石墙”酒吧是全世界同性恋者的朝圣地。1969年6月28日凌晨,纽约警察闯入曼哈顿区的“石墙”酒吧,抓捕正在那里聚会的同性恋者,引发了双方对峙。双方的敌对情绪由来已久,在其后的几天里冲突连续发生,同性恋者要求得到可以公开自由活动的场所,不用面临被警察逮捕的危险。“石墙暴动”成为美国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导火索,其后不久纽约市就出现了同性恋维权组织,并如雨后春笋一般扩散到全国。直到今天,西方各国在每年6月底都会出现“同性恋自豪”(gay pride)大游行,纪念这一标志性事件。
二
20世纪中期以来,同性恋婚姻问题成为将整个美国社会席卷于其中的一场大争论,是自由派与保守派的长久争执,是联邦与州政府、同性恋权利运动者、宗教团体、法院等各种势力参加的角斗场。在美国,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经历了一个逐步被确认的过程:其“爱情”先是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然后开始追求平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进而要求得到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待遇。2001年荷兰成为首个承认同性恋合法化的西方国家。而美国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在本世纪以来取得飞速进展之后,最终在今年功德圆满。
同性恋权利运动是公民权利运动的一分子。正像女权运动者不一定是女性一样,同性恋权利运动者也不一定是同性恋者,而是与其志同道合,为其权利鼓与呼。按照现代社会通行的宪法准则,法律不能因为人的种族、肤色、性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施加歧视,而同性恋运动者强调,性取向也应该成为标准之一。在上世纪60-70年代,同性恋运动与女权运动、黑人解放运动、反战运动、反主流文化运动并肩作战,共同争取平等权利待遇,经过与社会舆论、司法的长期博弈,他们最终笑到了最后。
在1970年的贝克诉纳尔逊案中,明尼苏达大学的两名同性恋活动分子在明尼阿波利斯市申请登记结婚时被拒绝,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两人称,明尼苏达州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者必须是异性,如果法院要这样解释,将会违反美国宪法。州法院判决称,限制婚姻为异性之间不违宪,而两人的上诉,也最终被最高法院驳回。虽然失败了,但此案使得同性恋结婚问题公开化,鼓舞了其他的活动分子。不久后,一些州的行政机关就变得松动,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姻是异性结合为由,少量地允许一些同性伴侣结婚。
在要求平等婚姻权的呼声下,有的州还采取了折中做法,如佛蒙特州率先把同性恋者的关系定义为民事结合(civil union),类似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拥有与普通婚姻类似的民事权利,但仍不同于婚姻。这种做法虽然承认同性恋者的结合权利,但是不给予婚姻的“名分”,这是为了避免传统卫道士和宗教势力的反弹,是一种中庸但实际的做法。
但进入21世纪后,在2003年的古德里治(Goodridge)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成为首个承认同性恋婚姻的美国州高院。本案的起因是,同性恋权利组织代表七对同性伴侣,起诉该州卫生局,要求平等的登记结婚权。初审法官最初以改变婚姻定义属于立法而非司法事项,驳回了起诉者的要求。但在上诉之后,州高院最终判决宣布:“仅仅因为一人欲与某同性结婚,就否定其享受的婚姻制度保护,以及权益与义务,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宪法。”
2013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确认,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适用于同性恋伴侣及其家庭,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捍卫婚姻法案》(DOMA)无效。在这起案件中,一位83岁的老妇人要求继承已过世的伴侣的房产,却因为是同性婚姻,而被要求缴纳异性夫妻继承时不需缴纳的不动产税,该老妇因而把联邦政府告上法庭。1996年克林顿政府时期通过的DOMA曾要求联邦政府不承认各州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律。安东尼·肯尼迪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有明显证据表明,该法案有不认可同性恋群体的目标与效果。”法院确认,在州层面已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情况下,DOMA意在对同性恋群体强加一种不公平,进行歧视性对待,同时对同性婚姻者的名誉构成了损害,因而是违宪的。
如前所述,同性恋者所追求的不仅是认可,同时也包括物质权益。在同性婚姻变得与异性婚姻平等之后,同性恋者在子女收养和监护、财产继承等方面也拥有了平等权利,在社会保险、税收等方面与异性夫妻享受同等的待遇。其实,同性恋婚姻并不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长期以来,反对同性婚姻者所持的一个理据是这会妨害儿童的健康成长,然而事实是,同性婚姻者领养和抚育子女,可以成为改善孤儿福利的一种新方式,相当于以社会力量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之处,而且他们可以领养很多被异性夫妻不负责任地抛弃的儿童。美国各州也确认,被同性婚姻家庭收养的儿童物质与精神生活条件良好。
三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写道:“同性恋是世界历史上最被污名化、误解和歧视的少数群体之一。”在西方中世纪宗教统治时期,同性恋者会被处以残酷的刑罚,很可能被处以死刑。即使在现代之后,一些国家的同性恋者也可能被处以监禁。美国刚独立时,所有州的法律都将同性恋规定为犯罪。
对同性恋者的禁锢曾经是全面的。在美国历史上,不仅在婚姻领域,在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同性恋者也曾遭受歧视,同性恋者如被发现就可能遭到解雇。尤其是军队里对同性恋的压抑更为严厉,到克林顿时期才改变为“不闻不问”政策,不干涉,但不允许公开举行同性恋活动。到2009年,奥巴马终于签署法案废除该政策,宣布军队将接受公开性取向的军人入伍,且不能以同性恋为理由开除军人。
权利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总是要不断冲破传统的束缚和宗教势力的禁锢,而这些阻碍力量在任何社会都可能无比强大。道德规范总是在随历史发展而变化,许多曾经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伦理守则,在现代已经变为愚蠢甚至反动,而伦理的变迁也要求法律的调整。
偏见与共识可能会发生历史地位的互换,曾经被视为逆天悖理、背弃人伦的做法,会逐渐发展为共识。同性恋曾经被视为病态畸形行为,甚至被视为精神病的一种,但正是同性恋权利运动者的据理力争和不懈奋斗,才扭转了这种多数人的偏见。社会的发展既需要承认传统作为“压舱石”的维护稳定作用,也不能让传统窒息了人的自由空间。
同性恋平权运动的背后是一场文化战争。很多法院最初的态度是,同性恋婚姻并不一定违法,但违反了公认的婚姻定义,因而不能为登记机关所承认。至今,婚姻的定义依然是反同性恋婚姻者所持的重要武器,比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反对意见在中国网络上广为传播。罗伯茨写道,男性与女性的结合是婚姻定义必不可少的要素。
然而在真实的历史上,婚姻的概念属性一直在经历不断的变化。在古代,婚姻承载着延续劳动力的功能,但现代,婚姻的主要功能正在从传统的传宗接代、繁育人口,转变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一种人类寻求精神认同和心理寄托的方式。显然,是人类的生活状态在决定婚姻的性质,而不能让某种特定的婚姻定义绑住人类生活进化的翅膀。
正是在美国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同性恋的背景下,同性婚姻得到了确认和包容。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法官凭借个人理性而动摇社会习俗,相反它恰好反映了法官对社会潮流的体察与尊重。这并不是“法官造法”,并不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而只是法官给社会已经承认的合理婚姻形式,最终打上了承认的印章。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只是历史的工具,而不是历史的创造者。
在西方各国,同教育平权、种族平权、宗教信仰平权等等社会运动一样,同性恋平权运动是一个同样正当合理的运动,而不应被打上任何耻辱的标记。所谓大众对同性恋者的道德憎恶,不应该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成为多数人压制少数人追求不影响他人的幸福生活的理由。
在中国古代,因为没有像基督教中的神圣戒律的束缚,社会舆论对同性恋是比较宽容的,尤其是男性同性恋。“龙阳之好”、“断袖之癖”等,并未遭到社会的谴责,被视为不正常的性取向,甚至明清之际在士大夫中被视为一种风雅的癖好。同性恋因在西方古代就是个敏感话题,故而争议一直绵延到今天,社会也投入了很多力量去解决这个冲突。而中国社会固然在传统上宽容同性恋,但也导致今天漠视同性恋问题,当我们需要把同性恋转化为现代的公共政策治理问题来讨论时,又存在相关努力的缺失。在今天,同性恋者不仅需要得到社会的正视与接纳,而且其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这个问题也需要在中国被提上日程。